查看原文
其他

最新政策!《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政策解读)

      2月14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新修订了《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宁非公经发〔2014〕29 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宁非公经发〔2015〕71 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宁非公经发〔2016〕71 号)同时废止。

原文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工信规范发〔2019〕2 号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整合优化风险补偿金,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根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宁政投办发〔2019〕1 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 年 2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 号)及《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8 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以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为整合优化风险补偿金,规范使用管理,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意见》(宁政投办发〔201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设立,专项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时的补偿资金,包括助保贷、保证保险、财保贷等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补偿金增信,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风险补偿金共同承担。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并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合理安排、调整存放比例。

第五条

      托管机构每年提取不超过本金的 0.5%作为托管经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孳生的利息归属风险补偿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

      申请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区注册经营时间 2 年以上,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良好,税务、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记录良好,无重大涉诉行为;

      3.企业须有合法担保或信用优质。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发展前景好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房地产、商贸类、工程类企业的贷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主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审核后向金融机构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接受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增信、股权质押以及提拱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贷款。其中以抵押或担保方式贷款的,企业提供的有效抵押或担保不应超过贷款额度的 80%,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 800 万元(含),金融机构应接受企业以抵押物、股权质押、保证保险增信等相组合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当合作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余额超过风险补偿金 10 倍时,由托管机构按照超出额度的 10%存入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执行差别化定价,但不得高于同期本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应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未能备案的企业不予纳入风险补偿业务范围。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出现逾期时,金融机构应按约定要求担保、保险机构履行担保或保险责任,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进行诉讼。风险补偿金补偿额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为依据,按照相应风险分担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托管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托管机构初审后提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财政厅同意后划转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采用抵质押(含股权质押)或担保贷款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按 50%:50%的比例分担风险;采用保证保险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 40%。风险补偿金的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限。

第十五条

      发生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向贷款企业进行追索,相关单位予以协助,追偿所得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偿后,对形成呆账的按程序核销,并向托管机构报送相关核销凭证。托管机构将相关凭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经财政厅同意后将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予以核销。

      贷款到期未发生逾期的,托管机构收回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利息;贷款发生逾期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待相应的风险责任处置完毕后由托管机构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风险补偿金账户的监管,并会同财政厅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建立积极的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偿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保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合作资格。对骗取、挪用贷款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风险补偿类贷款,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治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宁非公经发〔2014〕29 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宁非公经发〔2015〕71 号),《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宁非公经发〔2016〕71 号)同时废止,原助保贷、保证保险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未到期的按原协议执行,到期的可按本办法续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3月 31 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细胞,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改善民生、稳定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也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一贯做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金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对助保贷、保证保险等风险补偿金进行了优化整合,对相关业务办法进行了个修订完善,制订了《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更有利于风险补偿金的发挥,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支持范围、贷款方式、风险分担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支持对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是面向广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申请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并且企业须有合法担保或信用优质。


     二是明确了贷款方式。针对小微企业多是轻资产,缺少抵押物难以获得贷款的现状,《办法》中明确了多种抵质押方式。企业可以以资产抵押、保证保险增信、股权质押等单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组合向银行申请贷款。对于当前银行抵押率不高的问题,在风险补偿金增信的前提下,企业提供的有效抵押或担保可不超过贷款额度的80%。其中有效抵押是指按合作银行评估价值再乘以抵押率的抵押价值。


      三是明确了贷款的额度和利率。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800万元(含),采用抵押物、股权质押、保证保险增信等相组合的方式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当前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贷款难甚于贷款贵,《办法》主要是立足于先缓解难的问题,因此对于贷款利率上浮未做明确,只要求合作银行利率执行差别化定价,但不得高于同期本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四是明确了风险分担比例。当贷款发生风险时,采用抵质押贷款的,由银行和风险补偿金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采用保证保险贷款的,由于是风险补偿金和保险共同增信,风险也由风险补偿金、保险和银行共同分担,其中风险补偿金分担比例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保险机构与银行共同承担。


     五是明确了风险补偿的程序。贷款发生风险,银行经催收无果,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诉讼,只有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才可申请风险补偿。



三、企业申办程序

      为方便企业申请,工信厅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发了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申报系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登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工信厅审核后向金融机构推荐。银行、保险在业务开展中,发现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可向工信厅推荐。经推荐的企业与银行主动对接,按银行信贷程序办理贷款。采用保证保险方式贷款的,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对企业进行尽调,只有双方尽调都通过后,银行才会放款。其中保险机构承保部分的综合保费率不高于2%,同时工信厅给予保险机构2个点的保费补贴。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财金投资公司申请备案,没有备案的则不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THE END——


宁夏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服务平台


政策宣传、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解答企业投诉建议的重要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读重大政策,为您提供实用知识和服务。

微信号:nxfgjjfw

长按二维码关注


网址:www.smenx.gov.cn

联系电话:0951-5699328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新政策!《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政策解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